四種需要跨境遺產規劃的情況
加拿大稅務居民過世,持有香港或台灣資產
過世時,CRA 視所有資本財產為以公平市值出售。這包括海外投資、香港或台灣物業及商業權益。產生的資本增值須在亡者的最終稅務申報中繳稅。若未在生前規劃資產成本基礎及結構,稅務負擔可能相當龐大——且無法事後補救。
非居民過世,持有加拿大物業
非居民在持有加拿大房地產或其他應稅加拿大財產的情況下過世,須進行視同出售。遺產需提交最終加拿大稅務申報,申報增值稅,並在分配資產前取得合規證明。未依規辦理將使遺產及受益人面臨罰款及預扣稅義務。
加拿大居民繼承香港或台灣遺產
作為加拿大稅務居民,從海外繼承資產通常在加拿大無需繳稅。但若繼承的海外資產成本超過10萬加元,則須每年申報 T1135。漏報罰款每年最高 $2,500,嚴重疏忽可達資產價值的 5%。
非居民受益人接收加拿大遺產分配
若加拿大遺產向非居民受益人(如香港或台灣的家庭成員)分配應稅加拿大財產或收入,遺囑執行人須在分配前預扣 25%。由於加拿大與香港、台灣均無稅務協定,此稅率無法降低。生前妥善規劃可大幅減少此類稅務負擔。
對您的家庭意味著什麼
過世後的即時義務
- 亡者須提交最終稅務申報(居民,或持有加拿大財產的非居民)
- 視同出售觸發所有增值資產的資本增值稅
- 分配加拿大財產所得前須取得合規證明(T2062)
- 向非居民受益人分配時須預扣 25%——香港/台灣無協定可減免
長期規劃考量
- 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前確立海外資產的成本基礎
- 生前進行資產重組,降低視同出售的稅務風險
- 配偶資產轉移豁免僅適用於加拿大稅務居民配偶——非居民配偶不符合資格
- 繼承超過10萬加元海外資產的加拿大居民須履行 T1135 申報義務
以下情況與您相關嗎?
如以下任何一點符合您的情況,建議及早規劃——越早,選擇越多:
- 您是持有香港或台灣物業或投資的加拿大稅務居民
- 您是持有加拿大房地產的非居民
- 您的受益人居於香港、台灣或加拿大以外的地區
- 您計劃跨境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
- 您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後從未檢視遺產架構
常見問題
加拿大有遺產稅嗎?
加拿大不對受益人徵收直接遺產稅。但遺產須就過世時的視同出售繳付資本增值稅,非居民受益人亦可能面臨應稅加拿大財產或收入分配的 25% 預扣稅。對於持有大量增值資產且受益人為非居民的遺產而言,實際稅務負擔可能相當可觀。
我的受益人住在香港——他們繼承遺產時會面臨預扣稅嗎?
若您的遺產向香港居民受益人分配應稅加拿大財產或收入,遺囑執行人須在分配前預扣 25%。由於加拿大與香港之間沒有全面稅務協定,此稅率無法降低。生前規劃——包括重組資產持有方式——可減少甚至消除此類稅務風險。
我正在繼承台灣父母的遺產——我在加拿大有什麼稅務義務?
作為加拿大稅務居民,繼承本身通常無需在加拿大繳稅。但若繼承資產的調整後成本超過10萬加元,則須每年申報 T1135。您亦應在取得資產時確立正確的成本基礎,因為這將影響日後出售時的資本增值計算。
我的配偶是非居民——我能否以免稅方式將加拿大資產留給他/她?
過世時延遞視同出售的配偶資產轉移豁免,僅適用於過世時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在世配偶。若您的配偶居於香港或台灣,此豁免不適用,全部資本增值須在您的最終稅務申報中繳稅。這是跨境遺產規劃中最重要——也最常被忽視——的考量之一。
跨境遺產稅務規劃需要提前行動。一旦當事人過世,大多數規劃選項將不復存在。初步溝通完全保密,無需提供任何敏感文件。
以電郵開始初步溝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