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說好消息:加拿大沒有遺產稅
加拿大不對受益人徵收遺產稅。當您從香港遺產中收到資產——無論是物業、投資、現金或商業權益——您不會因收到這些資產而在加拿大繳稅。香港遺產按香港法律處理本身的義務。(備注:香港已於 2006 年廢除遺產稅,因此大多數香港遺產在當地也無需繳納遺產稅。)
然而,收到遺產只是您加拿大稅務義務的開始,而非結束。
繼承後立即產生的四項義務
立即確立成本基礎
繼承的海外資產成本基礎,是您收到資產當日以加元計算的公平市值——而非您父母當年的購入價格。這一步驟至關重要且有時效性。若您繼承一個價值港幣 500 萬元的香港物業,該金額換算成加元的價值就成為您的調整後成本基礎(ACB)。日後出售時,資本增值從此數字開始計算——不是從零,也不是從數十年前的原始購入價。未能記錄繼承時的公平市值,是跨境遺產規劃中代價最高的錯誤之一。CRA 不接受事後追溯的估值,除非有當時的文件佐證。
資產超過10萬加元須申報 T1135
若繼承資產在稅務年度任何時間點的公平市值超過10萬加元,您必須隨年度稅務申報表提交 T1135 表格(海外收入核實申報表)。門檻基於成本基礎——即您收到遺產時的公平市值——而非當前市值。T1135 僅為申報表格,本身不產生稅務責任。但未能申報將導致每日 $25 的自動罰款,上限為每年 $2,500——無論您是否從這些資產中獲得任何收入。
申報繼承資產產生的所有收入
一旦您擁有繼承的資產,其產生的任何收入均須在加拿大作為您的全球收入繳稅。這包括:香港物業的租金收入、繼承的香港股票或基金的股息,以及香港銀行帳戶的利息。您必須在收入產生的當年將其申報在加拿大稅務申報表上。若香港在源頭預扣稅款,您或可申請外國稅務抵免以抵銷加拿大應付稅款——但無論如何,您都必須申報該收入。
若資產經外國遺產或信託分配,須申報 T1142
若遺產是透過外國遺產或信託(而非直接)分配給您,您可能還需提交 T1142 表格(非居民信託分配或欠款資料申報表)。這是獨立於 T1135 的義務,遲報或漏報同樣有相應罰款。
一個常見場景——以及問題出在哪裡
設想一位加拿大居民繼承了母親的一套香港物業,價值港幣 600 萬元(約合140萬加元),並將其作為出租物業保留。正確的處理方式包括:在轉讓日期取得物業的專業估值、以加元確立該價值作為 ACB、持有物業期間每年申報 T1135,以及每年在加拿大稅務申報表上申報租金收入。
問題出在哪裡:受益人未在繼承時取得估值,認為物業「不需要繳稅」,也未申報 T1135。三年後出售物業時,既無文件記錄成本基礎,T1135 罰款已累積,資本增值計算需要重新還原——這往往需要高昂的費用,且面臨 CRA 的審查。
日後出售時的資本增值如何計算?
出售繼承的香港物業或投資時,資本增值計算為出售所得(換算為加元)與您的 ACB(繼承日期的公平市值,同樣以加元計)之間的差額。只有繼承後的增值部分需要繳稅——不是全部售價,也不是在您父母持有期間累積的增值。
若香港對出售徵稅,您可能可以在加拿大申報表上申請外國稅務抵免,以避免雙重徵稅。然而,由於加拿大與香港之間沒有全面稅務協定,外國稅務抵免機制是您防止雙重徵稅的主要保障。
常見問題
香港的父母剛剛過世,從加拿大稅務角度,我需要立刻做什麼?
最緊迫的步驟是存檔記錄:盡可能在轉讓日期附近取得所有繼承資產的專業估值。這確立了您的成本基礎,事後極難重新還原。您無需立即向 CRA 提交任何文件,但這份記錄對您的 T1135 申報和日後的資本增值計算至關重要。
我繼承了一個港幣 80 萬元的香港銀行帳戶,需要申報 T1135 嗎?
門檻基於繼承時的加元等值(即公平市值)。按目前匯率,港幣 80 萬元約合14萬加元——超過10萬加元門檻。您須在收到遺產的稅務年度及之後每年持有帳戶期間申報 T1135。現金本身不需繳稅,但產生的利息須申報為收入。
我繼承了香港物業,但讓親戚免租居住,仍需申報 T1135 嗎?
僅供個人使用的物業通常不需要申報 T1135。但若有任何商業租賃活動——即使只是部分時間——該物業可能成為須申報的特定海外財產。具體情況取決於您的實際情況。
若過去幾年我沒有申報 T1135,怎麼辦?
若您尚未收到 CRA 的聯繫,「自願披露計劃」(VDP)或可讓您主動補報過往 T1135 申報表,並大幅減免罰款及利息。一旦 CRA 就未申報資產主動聯繫您,VDP 將不再適用。及早行動保留了更多選擇。
跨境繼承中代價最高的錯誤往往發生在第一年——估值未被記錄,申報義務未被處理。初步溝通完全保密,無需提供任何敏感文件。
以電郵開始初步溝通